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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10-05-18 17:45 来源: 点击:

  案例:王某住在A县,平时也在A县单位上班。但是,几年前,王某出于投资房产以增值的目的,在B县买了一间店面房,并出租级他人营业。B县 政府根据最近的县城旧城改造计划,决定对王某买的店面房所在的街道进行拓宽,对该街道两边的商业用房进行整体的拆迁,并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县政府给包括 王某在内的每一户主下发了拆迁通知书,限期于两个月内自行拆除。王某认为:自己的店面房无须拆迁,就算要拆迁,政府也得先安排好搬迁的地点以及解决好补偿 费用问题以后再拆迁,所以不服县政府的拆迁决定。问:王某不服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应到哪个法院去起诉,为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9条 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物。比如滩 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 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 判决的最终执行等。本案中,王某是对B县政府的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而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本案由王某的房屋所在地的 B县人民法院管辖,王某也应该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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