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让法院在影响性诉讼中发挥作用
在日前引人关注的“法学博士状告全国牙防组案”中,随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卫生部的起诉,该案成为了又一个具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例:指责与质疑之声不断见诸坊间报端。人们也许忽略了,正是朝阳区法院接过这个烫手山芋,让该案有机会进入司法程序的。
近日,媒体又传出一个消息:法院已经向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监委依法对全国牙防组作出处罚;建议卫生部对全国牙防组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此两点,让我们瞥见了法院在影响性诉讼中发挥影响的希望,闪烁着制度创新智慧之光。
影响性诉讼,并不限于对某类个案特征的描述,它指进入司法程序的一次纠纷,又包含了由其引发的社会辩论、社会活动、制度变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影响 性诉讼既是法治进程中的某个静态关键点,又指这一点引起的各方联动。那些隐含制度冲突的个案通过媒体传播进入公众视野,基于各自知识背景、利益与价值取 向,人们开始解读这些个案,作出案件评判,阐释制度理想。进一步地,不同群体遵循各自规定性的或习惯性的路径,尝试由个案向制度演进。在此过程中,精英观 念被大众取舍、被决策者谨慎地取舍,法治理念与法治框架在民主模式中逐渐形成、发展。
近年,在影响性诉讼中律师职业群体关注的更多的 是如何使冲突法治化,律师如何在维护当事人利益与实现法治理想之间取得平衡;法学家关注的更多的是如何用移植过来的法律条文来解释本地活生生的现实,如何 形成本土法律文化;媒体关注的更多的是如何让选题视野由“短暂的抓眼球”向“持久的影响力”转变―――这就使得它与前两者很容易结成同盟;公众关注的更多 的是自己的爱恨情仇对象被现有制度作了什么样的评价,因为或许有一天下一个就是自己。
在影响性诉讼中,法院更关心什么?它可否有发挥 影响的空间?如何发挥影响?理想的司法程序中,法院要恪守裁判者身份:它应该是被动克制的应答者,而非积极主动的追问者。正如托克威尔所说:从性质上来 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 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法院应该是居中者,以给原、被告平等攻守机会而不能亲自披挂加入某一阵营。
我国处于制度变迁时期,法院所面临的太多的判断与解释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了现有制度赋予它们的权力;法典法国家中法院的裁断只是个案性的而不大具有制度意 义;法院应是保守的还应是激进的本身就是一个公、婆均占理的旷日论争问题;再加上司法独立现状、“法官的上帝只有法律”观念等等,这些束缚了法院的手脚, 让它们很难扮演制度创新的前锋。这些导致法院经常面临诟病,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地:依法裁判可能会有问题―――因为所依法律可能已经滞后;不依法裁判更有问 题―――法院失去的将是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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