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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别的办法解决行政纠纷
时间:2010-05-19 09:00 来源: 点击: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另一条救济的手段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行政复议之外,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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