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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行政赔偿的四种途径
时间:2010-05-19 09:02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

  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主要有:

  1.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向该机关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如相对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赔偿要求进行处理。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相对人在申请上一次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活动,在确认原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应责令原行政机关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可以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3.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相对人对已经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认为已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对数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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