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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
时间:2010-05-18 17:57 来源: 点击: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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