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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较的视角浅谈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时间:2010-05-20 08:56 来源: 点击:

  【摘要】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1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证据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一个较薄弱阶段,法律缺乏详细规定,仅有的少数几个涉及证据的条款分散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而在理论上与较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相比,涉及也较少,因而实际工作中不得不照抄行政诉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作为区别于行政诉讼的救济和监督体制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整个行政程序法证据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证据

  一、现行立法规定中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虽然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但是《行政复议法》只从五个方面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规定,且新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未做细化:

  (一) 复议机关调取证据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履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 被申请人的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 证据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五)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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