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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时间:2010-05-20 08:56 来源: 点击:

  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正确、合法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顶山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行政复议证据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五条 证据证明的对象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无须证明。

  第六条 需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包括真相不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当事人举证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三)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

  (四)向被申请人提出实体权利要求所依据的其他事实;

  (五)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提出反驳的事实;

  (六)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

  (七)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的其它证据。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资格、知道时间、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作为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具有事实根据或者证据来源不明的,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二条 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的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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