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由复议机构决定并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和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
第七条 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相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主持听证活动的听证员。
第八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本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另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与其他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其他听证员、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
(五)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六)决定行政复议听证延期或终止;
(七)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其他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书记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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