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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听证?
时间:2010-05-20 09:04 来源: 点击: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但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同时也为规范海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行为,防止复议人员不公正审理案件甚至徇私舞弊、违法办案,《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对海关复议机构主动调查取证、听取有关人员意见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特别明确了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复议听证方式进行。

  所谓海关复议听证是指海关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举行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海关复议机关听取意见、审查证据,并根据听证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海关行政救济领域中的听证制度,海关行政复议听证对于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复议参与权、增强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海关复议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准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实施复议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海关行政复议听证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复议机关实施听证对案件的范围和听证的内容要有必要的限制,否则就会不当的增加行政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就案件范围的限制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都需要采取听证方式调查取证的,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才有必要适用复议听证程序: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第二,申请人对引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执法依据有异议的;第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第四,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关于听证内容的限制是指复议听证应当紧密围绕申请人所提复议请求的范围进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上述范围内的有关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2)公开原则

  公开是复议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外,海关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海关复议听证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海关复议机关在听证会上要公开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和依据等;另一方面,海关复议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开,将整个案件情况以听证会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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