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查>
对行政检查行为该如何复议审查
时间:2010-05-20 08:55 来源: 点击:

  案情:

  乙工商分局在调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D公司涉嫌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遂于2007年3月28日对D公司立案调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要求D公司提供所经销进口商品的进货凭证,D公司拒绝接受检查,双方发生争执。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工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再次要求D公司提供所经销商品的合法进口手续,D公司仍然拒绝提供。随后,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扣留了D公司经销的进口商品,并送达扣留财物通知书。

  D公司认为乙工商分局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是向其上级工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乙工商分局的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撤销乙工商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复议期间,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D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妨碍执行公务,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乙工商分局的行政检查行为并不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亦无不当。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乙工商分局的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一、对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如果行政检查行为本身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不应受理D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不产生法律效果,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复议机关受理了D公司的复议申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行政检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咨询、了解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检查行为本身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对物品进行检查、取样检验,进入、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人员等。

  2.行政检查行为本身与行政强制措施难以分割。如果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检查,则可能即时转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阶段,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检查的结果会直接影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等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如果行政检查行为违法,将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效力。

  因此,复议机关决定受理D公司提出的涉及乙工商分局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性的复议申请。

  二、如何判断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