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处理
(1)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3)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二.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
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审查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所做出书面裁断。决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决定。
2.履行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否定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决定。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4.变更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直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变更决定适用的情形与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基本一致。
5.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确认决定主要适用于不符合采用撤销、履行决定的情形。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二是在决定撤销、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前者是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而后者则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责令赔偿的决定一般应与上述5种之一一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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