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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能否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时间:2010-05-19 18:02 来源: 点击: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一个法定公文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产生于会议后期或者会后,通过记载会议基本情况、会议主要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性地反映会议的基本精神,以便与会单位统一认识,在会后贯彻落实,它具有情况通报、执行依据等作用。
  会议纪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忠实记录会议内容。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的宗旨、议程、决议等整理而成的公文,必须忠实反映会议的基本情况,传达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形成的决议。会议纪要的纪实性特点,使得它具有凭证作用和资料文献价值。二是简明扼要的概括性。会议纪要重点说明会议的主要参加者,基本议程,与会者有哪些主要观点,最后达成了什么共识,形成了什么决定或决议,主要把会议的基本情况如实反映出来就可以。三是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很多会议纪要还具有指导工作的作用。它要传达会议情况、会议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和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展开工作,落实会议的议定事项。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对于会议纪要的性质大家争议较大。有的同志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也有的同志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
  会议纪要作为一种公文种类,除了具有记载和传达功能外,在某些场合它还是行政机关开展具体工作的依据,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所以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
  首先,单纯用作内部流转记录用途的会议纪要是不能复议的。此时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一个工作过程,它只是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行政法学意义上的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其对国家、社会的事务实施管理的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和行为。不服内部行政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这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所遵循的。内部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如其违法或不当,主要依赖行政机关自身救济手段。会议纪要由于只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载体,它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没有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会议纪要便是单纯的档案资料。会议纪要“立此存照”和“存档备查”的特征以及只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运作程序,决定了它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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