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
1、 行政处罚案件,
2、 强制措施案件,
3、 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 行政许可案件,
5、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 行政给付案件,
7、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a,行政裁决案件,
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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