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将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 6类复议案可调
时间:2010-05-20 09:01 来源: 点击:次
今后,我市将推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6类行政复议案件可调解结案。
此次我市推行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当事人双方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或复议机关认为符合调解条例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方式办理。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和合法性原则。符合调解的案件有: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行政机关因行政赔偿产生的行政争议;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四是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取得的案件;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存在障碍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难于作出决定的案件;六是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将会着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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