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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省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0-05-20 09:01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调解能力,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商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同意,烟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的全国部分省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讨会在山东省烟台市成功举行。研讨会由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张越处长主持,田昕副司长作最后总结讲话。来自25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市级政府法制机构的2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就复议调解的原则、范围,复议调解的程序和形式,复议调解的时机、限度,复议调解与和解的关系进行了研讨。研讨会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达成以下共识:

  一、复议调解的原则

  复议调解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活动应遵循的准则,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不宜太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复议调解应遵循五个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是复议调解的基础,复议调解的全过程应该贯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启动复议调解程序自愿,双方当事人和复议机关都可以提出调解意愿,但是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二是终止复议调解程序自愿。在复议调解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再调解时,复议机关应当终止调解。三是达成复议调解协议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是当事人的自由,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愿意接受调解结果时,复议机关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2、合法原则。合法是复议调解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复议调解的程序和结果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既不能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放纵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效率原则。及时、便民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也是复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复议调解应当及时、便民、快捷,要讲求效率,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4、中立原则。中立原则是“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中的反映,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居中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不能心存偏私、偏见,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5、公益原则。复议调解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复议调解要依法进行。在复议调解中要避免因急于解决纠纷而无视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新的纠纷产生,更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追求调解的结果。

  二、复议调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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