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办案程序的法律相关内容
时间:2010-05-20 08:53 来源: 点击:

行政复议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方式: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部门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⑸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⑹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⑻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⑽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二)是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程序:

  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行政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核是否受理。

  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

  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起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