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市环保局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市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省环保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市环保局是申请人不服县(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
四、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 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排污费适用依据或者标准错误的;
(二)征收排污费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征收排污费的时段及核算数据错误的;
(四)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减征、缓征或者免征而未给予减征、缓征或者免征的;
(五)对因征排污费而引起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的。
五、申请人认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七、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应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行政复议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依法做出下列决定:
- 上一篇:交通行政复议程序
- 下一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