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范围
劳动管理相对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证、审批、登记、认定工伤等方面不作为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的。
(四)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
(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为侵犯相对人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合法权益的。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二、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到市劳动和保障局法制监察处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具体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到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或者省劳动保障厅法制监察处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劳动管理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市局法制与监察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1、劳动管理相对人对市局各处室、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局长委托由局法制与监察处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项事宜。其中包括向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劳动保障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文和条款,并根据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同时出席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向法庭提供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并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建议等与当事人进行辩论。
2、劳动管理相对人对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上述具体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局法制监察处负责受理。
(三)法制与监察处在接到劳动管理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受理范围、申请时限等进行审查,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法制与监察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书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书及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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