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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时间:2010-05-19 17:48 来源: 点击: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云南省制定出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引起群众举报投诉、造成群众集体性上访或行政赔偿等后果;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依法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等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诫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大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责令离岗培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危害后果巨大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明知行政执法行为错误,但不及时制止、停止或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干扰、阻碍、抗拒法制机构对责任追究举报和控告情况进行核查,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办法》还对做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一年内行政执法人员5%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一年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60%的案件被确认违法或者撤消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另外,《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可以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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