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基本内容
时间:2010-05-15 17:43 来源: 点击:次
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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