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的深入,一个名词的出现频率开始增高——知情权。和其他许多法律名词一样,“知情权”也属于舶来品,更直接的译名是“知的权利”(right to know)。顾名思义,则问题接踵而至:欲“知”何事?由何处获知?知又怎样,不知又怎样?欲知而不得又当怎样?
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绑在一起,主要是美国人民的贡献。在20世纪40年代起由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中,一位叫做肯特·库柏的新闻工作者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库柏在演讲中提到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不过,关于知情权的思想却并非新闻界首创,而是可以一直追溯到18至19世纪的英格兰。美国的知情权运动则始自殖民地时期,主要是由批评殖民者当局而引发的一系列政治事件所推动。1765年,约翰·亚当斯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有知识的百姓是对英国统治的最有效的反抗。这一理论直接引发了民众对殖民政治的普遍参与的热潮。知情权理论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理查德·D·布朗(Richard D. Brown)所言:“对君主政体的反抗和由此而产生的独立运动,彻底改变了1760和1770年代的形势,将‘了解真相的百姓(informed citizenry)’的理念推向了公众话语的中心舞台。如今,突然地,殖民地居民是否了解他们的政治权利、是否明白国会和国王在侵犯他们,有很大不同。1776年大陆会议宣告独立,并将13个殖民地变为发挥作用的合法共和国时,‘了解真相的百姓’的理念也就具有了新的涵义并增添了意义。”公民有权了解由他们所选举出来为之服务的政府的运作情况,自然而然地成了民主宪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1787年,托马斯·杰佛逊指出:“我们政府的基础,源于人民的意见。因此,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持那种权利。如果让我在没有报纸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作选择,那我宁可选择后者。我的意思是,人人应当有权获得报纸并能够阅读。”否则,正如麦迪逊所言,“一个受欢迎的政府如果没有普遍的信息或者获得信息的渠道,那只不过是闹剧或悲剧的序幕,或两者皆是。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人民如要想自治,必须用知识所给予他们的力量来武装自己。”正是在这样一个理论传统下,“知情权”才得以在当代明确化。1966年7月4日,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在签署《信息自由法》发表的声明中说:“这个法律源于我们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当人民拥有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的全部信息时,民主才能最好地运行。”
- 上一篇:知情权范围
- 下一篇:中国公布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确保公民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