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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关键词:合同之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适用

  引子

  案例:A 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摔倒在车内,致伤。 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选择合同之诉,起诉B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B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

  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7 日颁布的案例: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②].案情概要:1998年8月23日,两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当天下午王翰在客房内被犯罪分子强行入室杀害并抢走财物。银河宾馆系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视设施。银河宾馆制订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于客房内。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安全”,“若有不符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直至赔偿”等内容,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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