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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7)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是指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所建立的诉讼制度。法谚云:司法不理会琐碎之事。传统司法制度的设计,以追求公平、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的设计,成本很高,不适宜于解决小额诉讼请求的案件。长此以往,会打击基层法院受理消费纠纷的积极性,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助长了商家的“挂一漏万”的侥幸投机心理。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权益受损涉及面广、金额少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设立小额诉讼法庭,以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消费者投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设立专门审理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采取措施”当然包括设立小额消费纠纷审判机构在内。由于消费争议大多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民事案件,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可跟案件情况到案发地就地办案。传统的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有许多简易之处,但对小额消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适用传统的简易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无法承受的,他们需要一种更为简易化的程序。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司法改革中所建立的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正是适应这个需要。小额消费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消费诉讼程序采用非正式化的审理形式。“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 [10]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例如,在审理中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以及法院可以限制交叉询问等,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解决纠纷。小额消费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应酌定采取职权裁量法理即所谓非诉讼法理之一部分,以促进做成简速裁判。 [11]在小额诉讼过程中,法官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受一定的限制,旨在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裁员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人力、费用和时间。

  小额消费诉讼程序支持当本事人本人诉讼,注重调解,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会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解决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立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在当前世界各国,小额诉程序却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不同,在程序设计中往往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简易案中的问题。我国在建立小额消费诉讼程序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比较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同时研究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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