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解决方法的优越性
时间:2010-05-17 09:21 来源: 点击:次
第一,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损失,使被非法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补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其他几种解决途径,几乎都没规定具体的解决时间。仲裁虽然也规定了审结案件的时间限制,但是在规定的时间相对过短,遇有案情复杂的案件虽规定了可以延长结案时间,但是相对于复杂案件还是不够的,因此会导致仲裁质量受到限制,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合理、公正解决。
第二,诉讼对旅行社也有社会督促的间接作用,减少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要公开审理。而旅行社是法人机构,要有自己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诉讼必然要使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受到损害,这是旅行社所不愿发生的。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商业声誉,旅行社必然会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诚意。
第三,可以最终求得双方都更为满意的结论和赔偿金额。
诉讼的受理、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赋予它的职权,因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即可以避免旅游消费者漫天要价,也可以避免旅行社逃避其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体现出双方承担责任、获取赔偿的公平、公正性。公平、公正性又决定了诉讼可以最终求得双方都更为满意的结论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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