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消费者对商家的促销行为提出质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家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本版4月12日曾予以报道)。昨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10日至2月14日,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办消费满200元送150元礼券的促销活动,并对购物赠券活动规则予以明示:凡在活动期间购买参加买送活动商品,可凭购物小票和银台收款凭据领取礼券。2月13日,刘女士在中原公司花费458元购买了一双皮鞋,根据促销活动规则,共获得300元礼金券。在换取礼金券处,刘女士看到了中原公司张贴的顾客须知。顾客须知中对活动时间、范围、礼金券的使用等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即此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钱,所购商品金额使用礼券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刘女士向发放礼金券的工作人员提出返还等额现金的要求,遭到拒绝。刘女士认为能用礼金券购买的商品价格均比较昂贵,因此放弃了使用礼金券。此后,刘女士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中原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收回礼金券并返还给原告30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消费者诉求为何未获支持?
本案中,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原告刘女士的诉求?记者就此采访了审理本案的法官。
法官说,原告刘女士从被告中原公司购买商品,被告交付了标的物并开具了发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的赠券行为从属于该买卖合同。目前,对被告采用购物返券进行促销的行为,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其在经营场地及报纸等公开场所对购物赠券活动规则予以了明示,在所赠送礼金券的背面也印制了礼金券的使用说明,对此,原告在购买商品时已经明知或应明知。赠券是被告的促销手段之一,原告是否接受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原告在被告进行活动期间购买了商品,领取了赠券,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赠券的使用约定。赠券明确约定不兑换现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的请求,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举证证明在购物赠券活动前后原告所购买的商品价格没有变动,对此,原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赠券所让之利隐含在购鞋款之中。此外,被告所赠送礼券只是在商场规定的范围内兑换等额的商品,不属于禁止印刷、发售的代币票券。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作者:张晓敏、吉学刚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新闻回放:
逢年过节,各大商场都会推出诸如“满200送150”的促销活动。天津一名消费者对商家这一促销行为提出质疑,称此举使消费者进入了循环购物怪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家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礼金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