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家购买的两台电脑,使用者孔宇(化名)认为电脑质量存在问题,便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为由,把商家上海勤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回所购电脑给商家,由商家按“消法”退一赔一给付27272元。今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孔宇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8年7月上旬,孔宇母亲出资13636元在勤立数码公司,为孔宇购得HP930型电脑和G6800型电脑各一台。商家勤立数码公司为孔宇安装电脑后,孔宇认为本应没有电的新锂电池却充满了电,软件又是老版本,文件创建日自1998年至2008年都有,电脑内还有未安装过的文件。同月下旬,孔宇起诉到法院称勤立数码公司提供的电脑外部零件损坏,操作时有困难;内部硬件是商家使用过旧产品,该行为纯属欺诈,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货款,退还电脑。
法庭上勤立数码公司辩称,所销售电脑是从工厂生产后直接销售的,不存在以旧充新之说的诸多问题,完全是孔宇自己对电脑不了解,才导致产生了误区。
审理中,经孔宇支付测试费3000元,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信息系统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涉案两台电脑进行了配置核对和硬盘数据检查。经检验:HP930型电脑的配置核对,与项目中所列的各项配置信息和电脑显示实际配置一致;硬盘性能正常,使用时间累计56小时(包括本次测试2小时);未找到2008年6月前有明显用户使用数据迹象,电脑硬盘有响应慢扇区,无坏扇区,功能健康。而G6800型电脑的配置核对,与项目中所列的各项配置信息和电脑显示的实际配置一致;硬盘性能正常,使用时间累计43小时(包括本次测试2小时),未找到2008年6月之前有明显用户使用数据迹象,该电脑硬盘有响应慢扇区,无坏扇区,功能健康。面对检验结论,孔宇认为属于假的鉴定,内容也是假的;而数据勤立数码公司则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法院认为,孔宇在使用中认为勤立数码公司所售电脑存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但经过法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后,并未发现有孔宇所述的现象,遂认定孔宇之诉缺乏事实依据,遂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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