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新买的手机在一年内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销售者李某却认为不在“三包”范围内。6月27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给原告吴某更换一部新的与原告所买海尔彩智星3000B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手机,赔偿原告吴某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
2004 年4月7日,吴某在李某经营的电子经营部购买海尔彩智星3000B手机一部,价格1520元。2005年1月24日,吴某以手机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为由将手机交给李某保修,经营部即将该手机寄海尔福州维修保修中心检测,2005年2月20日海尔福州维修保修中心在《报价手机处理协议》中注明该手机属进液腐蚀不属保修范围,维修费用130元。3月18日,吴某从李某处取回手机。在当地消费者委员会介入调解失败后,4月6日,原告吴某以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三包”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更换海尔彩智星 3000B手机一部或退回货款1520元、赔偿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或产品经销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按法律规定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尔彩智星3000B手机一部,有被告出据的《售货凭单》及三包凭证为据,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所购买的手机在一年内出现了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的质量问题,被告应按规定提供保修服务。被告认为原告手机系进液腐蚀、不属保修范围的答复,没有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依法考核合格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即在没有对手机故障原因进行鉴定情况下提出原告的手机不属保修范围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更换相同型号、规格手机一部或退货、赔偿误工费及车旅费损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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