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原则。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权威。
第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发扬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卫生部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
第六条 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立项建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依据以及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 卫生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总体工作部署对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或者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卫生部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需要紧急制(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列入计划,并立即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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