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的“三包”责任相
时间:2010-05-17 09:45 来源: 点击:次
答:经营者以优惠价格对外销售特价商品是一种促销手段,与产品的质量降低、功能减少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的规定,经营者不能免除对特价商品的“三包”责任。处理商品虽存在某些瑕疵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经营者以处理价格对外销售时已事先向消费者声明,才可免除“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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