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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色差谁之过 检测无门成障碍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案情简述:
    消费者郑小姐于7月20日购买了一批墙地砖用于装修自己的新房,然而铺设完一个卫生间后发现瓷砖存在严重色差,在阳光照射下尤为明显,深浅程度如同两个不同色号一般。不仅如此,郑小姐更发现未铺设的瓷砖同样存在着色差问题,而且整批瓷砖均为2004年生产,她随即联系厂家要求退货。厂方在接到郑小姐电话后表示瓷砖存在色差属于正常现象,可能是在铺装前浸水不均匀造成,经过一段时间后会有所好转,若要退货则仅限于未铺设的瓷砖,已上墙的不做处理,除非消费者拿出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郑小姐投诉至宝山区消保委要求为其主持公道。
    调解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立即与郑小姐取得了联系,并约定时间上门查看。经查看,工作人员发现该批瓷砖由于长时间放置,包装箱内异常潮湿,因此在浸水铺设前已由于水分吸收不均匀而产生明显色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将未铺设的瓷砖做退货处理,对于已铺设瓷砖(价值1400元)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000元,郑小姐对此结果表示接受,投诉至此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首先否定了经营者以检测结果为依据的说法。内行的人都知道,瓷砖由于制作工艺的原因存在细微色差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国家对瓷砖色差问题也暂时没有设置明确标准,依靠检测势必没有结果。同时经营者在出售瓷砖时回避了瓷砖为积压商品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区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以事实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并非是将“检测”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同时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对于地板、瓷砖等装潢材料,验货时务必更加仔细,发现问题则停止使用并及时想经营者联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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