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某橡胶履带厂会计。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完善售后服务,用户对我厂生产的橡胶履带,使用过程中发现因制造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一年内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但由于橡胶履带的特殊性,损坏以后,不能修理,只能实行包退、包换。请问:1.发生的“三包”损失,应如何入账?2.该“三包”损失是否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请赐教。
贵厂销售的货物因质量、毁损等问题而发生退换,对于退货可按税法“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对于换发出商品给客户,按货物销售进行处理。因各公司具体做法、情况不一,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也有不同。
一、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二、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涉及的相关税务处理
以下主要介绍增值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企业销售产品后,按照“三包”有关规定,无偿调换的产品或零部件,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 上一篇:产品取得“三包费”增值税可抵扣进项吗
- 下一篇:“三包”收入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