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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二三谈
时间:2010-05-17 09:46 来源: 点击:

  一、免检产品因“产品免检”出问题,是可预料的

  作为国家名牌的免检产品“三鹿奶粉”出了问题,回过头来看免检制度,似乎应是可以预料的——问题不出在三鹿也会出在别的免检产品上,甚至肯定本来也就出过,而是未捅大漏子未曾引起较大关注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也只需)于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综观国家质检总局对免检产品的规定,其精神在于对免检产品和相应企业的认定程序和保护,虽提到了免检产品出现质量责任,按《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但相对企业追求利益的动机,绝对难以有什么威慑性,使企业一旦产品批准“免检”,就如获得了“尚方宝剑”,进入一个至少长达三年、涉及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真空”,产品质量如何基本依赖企业自觉。套用罗丹的话,“不是免检产品没问题,而是我们不去发现”!

  二、总认为“补牢”犹“未晚”,典故成“遗毒”

  随着对免检制度的广泛质疑,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采取了以下措施:

  2008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9月20日,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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