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交委路[2008]33号
发布日期:2008-4-3
执行日期:2008-5-1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