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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承包土地应有更多的支配权
时间:2010-05-18 14:39 来源: 点击:

  农民对于承包地,不仅仅是生活的需要,对相当多的农民,至少在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还要承载着农民的传宗接代、养老等功能。让农民对承包土地有更多的支配权,一是要修订关于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的相关法律条款;二是要修改工商、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什么是“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毫无疑问,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制,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还将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留下更大的探索空间。

  其实,从依法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对土地承包制的完善与探索的实质,应当是让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土地有更多的参与权和支配权。比如现在社会舆论关注较多的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据10月7日出版的《瞭望周刊》报道,被誉为中国改革第一村的安徽省小岗村,大胆试验土地自愿流转,目前,全村总计1800亩耕地中,有600亩实现了流转。

  小岗村等其他地方农村土地流转试验,突破了一家一户土地承包经营的传统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不过,仔细研究小岗村的土地流转方式,我发现这个流转方式的思路还略显狭窄。我认为,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角度来看,农民对依法承包的土地应当有更多的支配权,根据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向规模种植流转,还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参与其他形式的经营。这样的思路,符合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今年年初,中央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农民的家庭财产”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说,农民的承包土地,是不是农民的家庭财产?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有《土地管理法》,有《土地承包法》,还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民的土地承包,一直是采用延包制,30年不变,上述这些法律可以说都起到了保护农民承包土地合法权益的作用,承包土地毫无疑问的应当属于农民的家庭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确是另一种现状:农民自己合法的承包地,自己的支配权很小,村级组织、地方政府,都可以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剥夺农民的承包地,根本就没有“农民家庭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农民”?一个基本的概念是“拥有土地”,在我国现阶段,就是拥有30年不变的承包土地。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农民的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与城镇居民比较起来,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根据官方公开的数据,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3.3:1;如果算上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预计在6:1左右。为什么在我国经济多年来都以两位数的速度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差距仍然在扩大?虽然我们可以说出许许多多的理由,但在我看来,没有把农民的承包土地,当作家庭财产看待,农民对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很少或者基本没有支配权,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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