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权利类型划分
内容提要: 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权利类型的模式化法典建构需要,而且也为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找到了法学依据,同时也为完善立法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消灭时效,一直以来存有争论。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识不一,是对其能否适用消灭时效难取得一致认识的主要原因。本文试图确定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明确消灭时效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之建议。
一、 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学说的回顾①
物权请求权又称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1](63)学说对此定义之意见趋于一致。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如何,学说历来则颇有争议。择其主要者有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体现,因此,可以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的消极的权能(简称物权作用说)。笔者断言,这一观点的形成与一些国家民法理论关于物权的定义和物权的权能不无关系。德国、中国大陆及台湾民法理论关于物权的概念大致一直是这样的:“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①关于物权权能的通说则认为:物权之权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别。在积极权能,物权人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权能,物权人则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即为此所谓消极权能之表现。所以,物权作用说的实质是承认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本身。丁文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性质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之体现:首先,从法理上看,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在他看来:其一,权利有被侵害性,而物权请求权的“被侵害性”不存在,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救济手段出现的;其二,权利总是与某种利益相联系的,且权利须有权利内容作为内核,但物权请求权本身既无利益,也无内容。其次,从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来看,也很难得出物权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的结论;②第三,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学者的有关表述来看,我国立法和学说并未承认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③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丁文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而产生的。因此,它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故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