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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的法律技术含义
时间:2010-05-18 14:43 来源: 点击: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

  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物权法》理论上根据物的价值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以此物权之客体的区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技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动产物权之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是动产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块名贵手表出售于乙,双方当事人于3月5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日买受人乙将全部价款交付于甲,同时双方还约定,甲应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手表交付给乙,后3月9日甲将手表交付于乙。那么根据第23条的规定,甲于3月5日取得了乙交付的全部价款的所有权,而乙尽管于3月5日交付了全部价款,但却只能于3月9日甲将手表交付于乙之后取得手表的所有权。这就是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和应用,即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另外,第23条的但书部分则对一些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作出了个别处理,主要包括第24条中规定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第28、29条等规定的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以及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等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什么是交付呢?一般来说,交付就是指占有的转移,要理解交付的含义必须以“占有”这一古老的法律概念为基础。

  权利在本质上表达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物权的自然意义而言,权利所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一定的物为介质的。物权法律关系,在第一层面上首先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次在第二层面上才是以该特定物为介质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或前提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原初形式就是占有,正是从人与物的占有关系中才生发出诸多具体的利益请求。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尽管占有并不是权利本身,但其却又是权利的表彰,因此通常也认为占有是动产物权的静态公示方式。

  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静态存在公示方式,乃是以占有状态的法律推定为基础或前提的。占有的状态复杂多样,而在现实生活中占有状态的判定往往更为困难,当事人举证实为不易。占有的制度价值乃在于以既定的占有秩序为核心,维持社会和平,因此为避免占有人证明责任负担过重,法律乃实行推定技术确定占有的状态,其具体包括:第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不明时,推定为自主占有。第二,一般占有推定为善意占有。第三,善意占有人有无过失难以判定时,首先推定为无过失占有。第四,一般占有推定为和平、公然、持续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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