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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时间:2010-05-18 15:05 来源: 点击:

     王家四兄弟有一祖屋,1946年在当地政府进行了产权登记。解放后由于王家四兄弟各有住房,该祖屋即处于无人定居的状态。1955年经当地政府介绍,王家将该祖屋无偿借给驻扎当地的解放军部队使用。后由于王家的长辈陆续过世,后辈人数众多且各自成家,又分散在各处居住,在解放军部队撤离后,该祖屋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文革期间及之后,当地政府将该房屋作为下属部门的临时办公地点,后又用于作为机关单身人员的宿舍。2006年该地段进行拆迁,王家后辈10多人以所有者身份要求拆迁补偿,此时方知该房屋产权于1991年被登记为当地政府的房管处所有。2007年8月,王家后辈10多人以1946年的产权登记资料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王家所有,并认为,房管所虽然有产权登记,但是其不能说明产权的合法来源,属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而且物权的保护不受时效限制。房管所则以对房屋进行了长达20多年的占有和管理,1991年经过产权登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以及王家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这个案例涉及的一个主要争议就是,物权的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曾经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这个条文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本中被删除了。那么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究竟有无关系?本文试从物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救济权利的性质以及物权保护的特点等方面,讨论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物权遭到侵害时可主张救济权利的性质:物权还是债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救济的形式有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人的上述请求权是规定于物权法之中的,能据此认为上述请求权都是物权吗?而民法的传统理论认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上述权利是以请求权形式出现的,能据此认为上述请求权都是债权吗?债权保护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上述请求权属于债权,就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可见,区分上述请求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成了诉讼时效适用中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个规定说明,支配性和排他性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当不动产或动产被不当登记为他人所有或登记为他人使用的权利时,当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不当占有时,权利人对该物的支配权显然受到了侵犯;权利人居于对物的支配权及物权排他的权利,请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或使用权,或请求返还原物,这种请求权显然属于物权。当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行使遭到妨害或者安全受到威胁时,当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毁损的,权利人居于对物的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或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种请求权显然也属于物权。但当不动产或动产被毁损或被无权处分,原物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返还时,或者原物虽然存在但价值减损,权利人对该财产的支配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权利往往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人之间,这种权利也往往以对金钱的请求形式体现,因此这种请求权属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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