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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尽带黄金甲》韩国版权引发收益之争
时间:2010-05-18 15:18 来源: 点击:

  和他人共同投资将《满城尽带黄金甲》引进韩国发行,约定费用核销并分摊收益,但事与愿违。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合作方陈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收益款362万余元。本网今日获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审理此案。

  刘先生称:陈先生自称是中博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影片《满城尽带黄金甲》引进韩国发行,希望刘先生能出资与其共同进行投资。后陈先生以中博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刘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在韩国发行影片《满城尽带黄金甲》,各出资600万元,合计1200万元,用于购买该片的韩国版权。

  协议中约定:刘先生负责将合作款项交付陈先生或其指定账户,中博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将该片引进韩国发行上映并垫付发行销售费用,该费用在双方进行收益分配时凭借会计和审计部门认可的凭证进行核销扣除,中博传媒有限公司最迟在2007年6月10日与原告进行结算,逾期未结算,将向刘先生支付投资款总额的30%的预期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刘先生如约支付了合作款项,该影片也如期在韩国上映,但在双方进行收益结算时,陈先生声称该合作票房等营业总收益33438140元,费用支出33444460元,投资亏损6319元,没有利润可供分配。且陈先生拒绝就经营费用支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提供经过会计和审计部门认可的凭证进行费用核销。经过刘先生多次催告,陈先生仍然拒绝按照协议约定金进行对账和支付收益款项。

  刘先生认为,陈先生所声称的多处费用支出明显虚构,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实际上陈先生利用该方式侵吞了刘先生的收益款项。刘先生称,据其查询,中博传媒有限公司并不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该公司系由陈先生虚构的机构,该协议的合同义务应当由陈先生个人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合作收益款项3628009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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