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收益>
依法取得流转收益可归个人所有
时间:2010-05-18 15:18 来源: 点击:

  继伊春市在我国第一个推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后,黑龙江省将在3年内拿出40万公顷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三林”)进行流转试点。这40万公顷“三林”流转将以有偿转让为主,流转对象不仅针对林业职工,只要愿意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流转。

  黑龙江省拥有我国面积最大的林区,有林地面积2007万公顷,但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2006年,全省林业产值实现394亿元,只占全省GDP的6.4%。目前,黑龙江省的国有林比重在90%以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占比重很小,所有制结构不合理的弊端日益突出。

  2005年,黑龙江省伊春市从5个林业局15个林场所中拿出8万公顷商品林,试点进行林权改革,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林木的处置权全部交给职工,一定50年不变,并允许转让、继承、变卖。

  此次设立流转试点的目的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坚持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按规定,流转的期限不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未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流转的范围包括: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除外;生态公益林地以外的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

  关于此次流转试点的收益问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共同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三林”流转试点流转收益的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林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林流转收益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级、本级2:8的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取得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以及补发拖欠林业职工工资等支出。省级收益主要用于平衡黑龙江省东西部地区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