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占有制度。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有权占有又叫本权占有,包括物权、合同债权、监护人管理权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和留置权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包括善意、恶意占有两种。例如偷盗别人物品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指误认为有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例如,误认为别人同意借用某物品而加以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占有属于非法或者是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占有比较明确的是购买赃物,捡取别人的遗失物等行为。无权占有善恶难以断定时适用推定善意原则,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268条规定:善意,得于任何情形下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占有人,应负举证责任。区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目的,在于占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即前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回原物或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同时,确立了占有制度具有使占有人取得本权或处于优越地位的功能。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说明善意占有人具有选择占有和放弃占有同时索要支付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担负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善意的第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孳息,恶意占有则不能。善意占有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占有行为违法时,转化成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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