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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与恶意:两种占有
时间:2010-05-18 16:43 来源: 点击:

  善与恶是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经常使用的词语,在法律中也存在善与恶的问题,但并不涉及道德判断,而是对行为人之主观状态的一种客观评价,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知情,一般将不知情称为善意,而将知情称为恶意。在民法中善意与恶意的划分对法律规则的评价结构往往有很大的影响。《物权法》中规定

  了占有制度,即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为主要的规范对象。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这一事实为法律所评价也会因不同的事实要素而有所区别。占有首先就要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而在无权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是否了解占有权源之情形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但也有人认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标准应该更加严格,应按照占有人对其占有权源是否有确定的误信,且毫无怀疑。后者目前为学界普遍接受。由此,善意占有就是错误地认为自己之占有为有权占有而且确信不疑,如甲继承其父乙遗留自行车一辆,但却并不知道该车为乙生前借自于丙,那么甲之占有即为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指明知自己之占有为无权占有或不能确定自己占有是否为有权占有而仍为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实际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取得时效制度中,因占有的善意或恶意之区别而时效期间有所不同,譬如台湾民法典第76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时效的占有期间为20年,但在第770条规定,如果自占有之始即为善意且无过失者,那么取得时效期间即为10年。《物权法》中没有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

  ●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要求受让人在买受无权处分之标的物时,应为善意,也就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应为善意,确信出卖人为有处分权人,也同样确信自己通过购买能够取得合法占有。

  善意占有人严格的返还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243条、244条中对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进行了区分规范。

  第一,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回复请求人享有原物及孳息请求返还权。《物权法》第243条中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此权利。

  ●善意占有人享有费用求偿权。《物权法》第243条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的是仅仅可以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对于奢侈费用,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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