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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特征
时间:2010-05-18 16:41 来源: 点击: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权利质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让与说与权利标的说两种。让与说认为,以往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质权指物上质而言,权利上不得设立质权。因而权利质实际上是指以担保为目的,而让与债权或其他权利。而权利标的说则认为:权利质权是在权利上设定质权,人质之权利仍属出质人,而质权人取得与人质权利相异之权利,即以财产权为权利标的的质权。
  笔者认为,权利标的说比让与说更能体现权利质押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往的观念认为,只有有体物才可以设定质权,而无形财产不可以设定质权。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更新,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所有权与物质财产权的分离使得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更趋抽象化,而权利质正是适应“商品证券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社会需要从而体现了债权与物权的完美融合状态。在权利质中,出质人仅将有关证券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而自己仍可继续占有并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质物,则既保证了质权的公示,维护了质权人的利益,又可使质物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及收益效益,也避免了质权人直接占有的不便。权利质押兼具动产质押与抵押权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它们的缺点,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效益价值,这正是社会进步与法律智慧的结晶。在我国的现阶段,伴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和资本证券化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权利已成为物质财产的重要形态,而权利质必将在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
  (二)权利质权的特征。
  1.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立构成完整的质权制度。而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标的物,前者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后者则为动产。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让,例如质物灭失,出质人取得损害赔偿权,则质权人可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使质权的标的物由质物转变为权利。又如出质人于仓单到期日提取所质押的仓单中的货物,则质权标的物由证券质权转变为动产。
  2.权利质权的标的为无形财产权,并具有可让与性。这是权利质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最本质的特征。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拟制的财产权,其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在各类权利质权中,担保功能最强的为证券质权,其次为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不动产收益权质权、而以普通债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最弱,在设定过程中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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