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的设定是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设质权利为标的而设立债权担保的各种行为法。商设定权利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
可设质权利可分为以下四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法。
我们在四类可设质权利上设定质权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其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出质,原则上以权利凭证为质权生效要件,即在有价证券上设定质权的,只要交付登载权利的权利凭证,质权人即享有质权法。商但若该有价证券没有权利凭证的,则必须进行出质登记,否则质权人不享有质权法。商另外,以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权出质的,还应注意一个“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法。商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无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公司债权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法。商例如,甲欠乙债2万元,以2万元汇票一张出质,并于5月1日交付给乙,但未背书“质押”字样法。商后该汇票辗转于丙之手法。商甲到期不还款,乙请求就丙所持汇票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时丙可以对乙的请求提出异议法。
其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质权生效要件,即在基金份额、股权上设定质权的,必须到法定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债权人才享有对该出质权利的质权法。商其中,办理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其相应的法定机构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办理其他股权出质的,其相应的法定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商此外,在股权上设定质权时还须注意,《物权法》就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的规定不再区分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是统一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