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债权的不可侵性等争议源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不够明确,物权的内涵和外延不甚清楚,有人把这归结为在现代社会中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引起的特例。本文通过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即《担保权》中规定的权利质权来分析物权与债权及其其他一些权利的关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答上述争议。
[关键词]物权 物 物的客体 债权 财产 财产法 债的不可侵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这里以权利为客体设立质权,而质权是他物权中的一种。我们来看他物权的定义: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又称定限物权。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的物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定限物权;①所有权是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定限物权为所有权所派生,无所有权也就无定限物权。②物权是债权产生前提。从单个交易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商品交换,首先要求主题堆砌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就不能将该项财产进行交换,从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从定义及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他物权是以自物权(所有权)为基础,是从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换一种说法就是,没有所有权就无从产生他物权。那么是担保法规定有误还是江平先生的定义不尽合理还是另有原因?
我认为,江平先生的定义是合理的也是眼下的通说,担保法也不是规定不合法理,权利质权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的一种经济现象,保证了我们交易的安全,促进了我们市场经济的繁荣,何错之有?既然定义是合理的,法律规定也是有益的,那么我认为只有我们在理解物权是发生了错觉。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来认识一下物权及物的概念。当前的通说是: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③,上面列举权利有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不属于物权的权利,但我们是否能让其转变成物权呢?债权作为特定的“物”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债权可以转让,可以设立他物权,可以抛弃,我认为就是对其的一种直接支配,同时其作为一种权利当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其实关键在于作为物权的“物”是有其特别规定,即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债权当然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但作为一种权利他是无体的,这么说债权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物权呢?其实不然,债权转变成物权是有先例的,那就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里就有这样的规定:第六目 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第一百七十五条 占有货币者取得货币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