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三种类刑
时间:2010-05-18 16:30 来源: 点击:次
担保物权具体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三类型的区别:
1、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权利;而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的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需转移质物的占有。
3、效力。抵押权是约定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依照当事人直接按得协议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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