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为了给子女转户口,监护人将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监护人作为事实上的物权人有权处分讼争房屋。
1988年6月17日,黄某夫妇与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房屋选购表格,指定选购居住者为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并记载说明购买房屋办理子女农转非户口。同年7月4日,黄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选定两套商品房(下称讼争房屋);随后,黄某夫妇通过朋友付款,汇款收据上明确注明"黄某购房屋";开发商出具的两张收款收据上注明"付黄某夫妇购房款"。
1989年9月1日,厦门悦华酒店(简称悦华酒店)与黄某签订一份会谈纪要,约定黄某将其购买的分别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两套房屋(即讼争房屋)抵偿给悦华酒店,并由黄某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将讼争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悦华酒店,并出具《房产证移交证明》。
此后,悦华酒店多次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黄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致使悦华酒店无法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2006年底,悦华酒店将黄某夫妇及两名子女诉至思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将讼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证移交证明》和《会谈纪要》出具的时候,黄某的两个子女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无效。黄某作为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无权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黄某将讼争房产抵偿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为无效。思明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悦华酒店的诉讼请求。悦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从上述购房经过来看,黄某夫妇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成为名义上的产权人。该行为的直接利益是为了解决子女农转非户口,而房屋的实质利益仍然为黄某夫妇所享有和控制。由此可以确认黄某夫妇事实上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房产证移交证明》上不仅加盖黄某夫妇两人的印章,也加盖了两个子女的印章,完备了黄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处分该房屋的形式;而且黄某夫妇实际交付了房屋,移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悦华酒店根据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黄某夫妇有权处分该房屋,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此,黄某将讼争房屋抵偿给悦华酒店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