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不动产抵押>
农民不动产抵押贷款“尚欠细节”
时间:2010-05-18 16:35 来源: 点击:

2008年10月23日 09:48 《东方早报》 
  “若农民还不起款,在农房不能流转的情况下,银行或被迫埋单”

  早报记者 黄武锋 实习生 朱丽霞

  日前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带给一些农民及农村机构越来越多的憧憬,其中最常被农民们挂在口上的,就是“自家的房子或许也可以从银行抵押贷到款了”。

  “如果这个贷款(住房抵押)可以放开,我们的业务可以马上扩大,对我们来说绝对是利好。”浙江一位农村信用社基层信贷员方华(化名)说,“因为我们没法抵押,很多农民都把宅基地压给地下钱庄借钱。”

  令方华兴奋的,是《决定》中的相关表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随后由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的《意见》则进一步点燃了方华的热情。《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银行的风险

  但方华可能还需要等待,因为目前央行、银监会确定的试点范围为中部6省和东三省的部分县市,不包括浙江。

  “而且这仅是政策定调,具体情况至少要半年以后才能逐渐明朗, 如《决定》中提到的‘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就涉及到物权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这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中国著名战略发展专家武建东指出。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看法是,这次的文件只是一个方向和精神,并没有真正地对农村抵押贷款的发放做详细规定,包括银行对抵押物如何处置,是否可以拍卖等,这些都未作规定,“目前农民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真正实施还是有困难的,需要央行和银监会等对此做一系列可操作性的规定。”

  浦东改革与发展院研究员王国兴也持同样观点:“要抵押,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这些不动产,银行必须推出一套适宜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因为根据目前的政策,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仓促开展此项业务,风险就会让银行来承担。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