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法律都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同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不同,与社会经济生活和百姓的利益有哪些紧密联系,对今后的百姓生活、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哪些影响?为使广大读者对这两部法律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本报从今天开始,开设“物权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专栏,对这两部重要的法律进行全面解读。
“有一位房东把房子卖给甲,虽然没订合同但把房子交给甲使用;不久,由于价格上涨,房东又把这幢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幢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他在讲到物权法的作用时,举了这样一个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例子。
“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房,但既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是房子的所有人,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原房主赔偿。”
这个例子所涉及的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的主人以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首先解决的问题是物的归属,也就是物是谁的。
那么,依靠什么来确定物的主人呢?物权法确定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主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主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不动产涉及的面很广,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草原、林地、水库、道路也是不动产;探矿、采矿、养殖等都涉及不动产。物权中其他的制度,如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以及担保物权制度,都和不动产登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可以说,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
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赔偿
不动产登记既然这么重要,怎么保证记载不出错呢?登记机构是凭有关权属证明登记,还是必须审定是真正的权利人才登记呢?这个问题,涉及登记机构的责任,也涉及登记机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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