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欺了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条件
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电话:8081323承办地籍管理站
提交资料
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审批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1、抵押登记申请;2、抵押合同或抵押意向书;3、房屋产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5、土地估价报告;6、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备案表;7、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1、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申请报告;2、出租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
(是)依据土地出让金 银政发[1998]64号 宁政发[2000]26号
标准按标定地价评估后测算年度租金
办理程序
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审批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1、申请:大厅受理后转交地籍管理站;
2、初审:地籍管理站初步审核,同意办理转地籍站,不同意办理退回大厅转用地单位。
3、检核:地籍管理站实地进行检查,审核。(按程序执行,不记入承诺时限);
4、审批: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5、登记、发证;转大厅窗口发用地单位。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1、政务大厅受理转土地利用规划队;2、评估核算土地租金;
3、办理相关手续; 4、结果转窗口。
办理期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结果公示
已 公 示
投诉单位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081250
备注
与县房管所联合审批。费用缴清后,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