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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修订专家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0-05-22 08:52 来源: 点击:

  为更好地开展《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工作,2005年5月28日部利用司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就部法律中心提出的《划拨用地目录》修订稿征询专家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划拨用地目录修订的原则

  1、坚持依法修订的原则

  与会专家认为:修订《划拨用地目录》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可以划拨的范围,划拨目录可以解释,但面一定要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可以从“确属必需”这方面做些文章,确需划拨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坚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市场供地的原则

  与会专家认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是理清目前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必然趋势。划拨目录只是一个过渡,发展的方向是土地供应逐步走向市场,修订时要坚持有助于土地集约利用、土地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将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的部分放到出让土地的范围之中去,才可能防止土地的不合理配置和土地的严重浪费,防止变相倒卖土地现象的蔓延,真正使国家从城市地产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3、坚持公共产品原则

  与会专家认为:从城市经济的发展看,城市提供的产品有三种类型:通过市场交换的私人产品,完全是通过政府提供来满足社会需要的纯公共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私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国家投资经营。产品在使用消费上的排他性越低、产品价格的政府管制程度越高,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就越高;产品转让交易的频率越高、使用消费上的排他性越强、产品生产的同业竞争程度越高,产品的私人性程度就越高。

  产品的性质,关系到用地性质,完全是由政府投资的提供公共产品的用地是公共用地。生产准公共产品的领域既可以是政府投资,也可以社会投资,用地是准公共用地的性质。划拨用地应当限定在公共产品用地上,这就需要根据产品的公共性程度确定划拨用地目录。公共产品有几大类投资:一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福利性质的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投资;三是企业投资,有投资回报的途径。只要有投资回报的,不应纳入划拨。

  也有专家认为:确定划拨用地,不能只看投资主体,要看给社会提供了什么样的产品,如果提供的产品是一样,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这才是公平的、好度量的。

  4、市场互补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私人产品不同程度地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如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性补贴住房等,对于这类性质的用地,出于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应当纳入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某些用地主体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对于这类单位的用地,能够从原划拨用地目录中剔除的应当尽量剔除,也可减少后续的管理成本,但在有偿出让时保证其用地价格适当。

  5、坚持市场公平的原则

  国有企业用地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公共企业,如造币公司,这类国有企业的用地应当保留在划拨用地目录内;一是赢利性国有企业,其生产经营性用地应当从原划拨用地目录中取消,以保证市场的公平性。

  6、坚持可操作性、便利管理的原则

  制定划拨用地目录,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规范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市场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促使政府管理便利化和规范化的需要。划拨用地目录是指导性的,修订时要本着可操作性的原则。

  二、关于修订的工作思路

  1、修改目录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营性、非经营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这些概念法律和理论上没有明确的概念,不好操作,可以从提供的产品性质上加以考虑,有时要考虑投资主体。

  2、修订的步子不能太大。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是逐步实行有偿,划拨目录要逐步修改,不能一步到位,也不能一网打尽,没有把握好的,不能去掉。同时,目录要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目录是动态的,可以进行调整。

  3、土地划拨应与土地规划、产权登记、征地制度统筹考虑。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功能分区、空间上的安排,虽然符合了划拨的条件,但其他约束条件、时序上不符合,也不能划拨。是否划拨取得,应从产权登记上显示出来,不同取得方式在产权的用益形式上、在产权的处分上要有显示。另外,要与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宏观调控的政策结合起来。

  三、关于划拨用地的范围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划拨用地范围应限定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部门规章可以进行细化,但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只有提供纯公共产品、没有投资回报的,才可以划拨。

  四、关于争议较大的部分条款修订的建议

  1、关于“邮政设施用地”

  与会专家一致建议:目前邮政服务提供的产品倾向于私人产品,以收费实现自身流转,应该有偿使用土地。

  2、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部分专家认为:燃气设施,很多已是企业化经营,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是收费的,不应再列入划拨的范围。

  也有专家认为:水源地与取水工程、净水厂等是不可分割的工程,应该保留划拨;燃气设施中的配套设施应具体化;供热设施中的电热厂应继续保留划拨;根据国家对广场的政策,城市广场不应该再划拨;公共交通设施应限定为市内公共交通;公共绿地应限定社会公共绿地。此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还应包括路灯、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消防、路标用地。

  3、关于“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部分专家建议:营利非营利很难界定,本次修订划拨用地目录虽然不完全强调投资主体,但在教育设施用地部分应考虑投资主体,只限定为政府投资举办的方可划拨。

  也有专家建议:教育设施用地,在说不清楚限定语的情况下,可以笼统一些;同时,高等教育提供的不完全是公共产品,带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应当划拨和有偿供地相结合。

  部分专家建议可以从义务教育上做文章,不管投资主体,只要提供的是义务教育,用地可以划拨,高中以上教育可以出让和划拨供地相结合。

  4、关于“经济适用房”

  与会专家对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提出了质疑,因经济适用房是临时性的政策,另外目前经济适用房户型较大,已丧失了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初衷,应该取消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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